我省举行《陕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

来源:陕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4-11-03 16:22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我省举行《陕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

原标题:《陕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11月1日起实施

时间:2014-10-29 15:11:38 作者:陈燕

 来源:陕西传媒网

   陕西传媒网讯(记者 陈燕)陕西省第一部规范机关事务管理的行政法规——《陕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近日经省政府2014年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1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的出台,标志着陕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和科学化的轨道。

  10月27日,陕西省政府媒体联络办公室、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就《陕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的制定出台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陕西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孟军,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徐进,省法制办副主任岳喜栋,陕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院长、教授、法学博士杨宗科出席并对《办法》进行了现场解读。

  《办法》历时两年:反复讨论、修改、完善

   陕西省自2012年8月启动机关事务管理相关立法工作。经过协商,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承担牵头拟制任务。随即组建工作班子,学习研究《条例》,明确拟制《办法》的思路,展开立法调研,并紧密结合陕西实际,对经费预算和管理、政府采购、机关用地、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公务接待、会议管理、出国出境、节约能源资源等内容,以分散式写法,分章表述,认真拟制。经过两个多月的努力,2012年10月底,完成《办法》初稿,当年11月,向省政府法制办提出2013年度立法项目建议申请。在此基础上,反复讨论、修改、完善,今年9月9日,省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办法》,9月26日,娄勤俭省长签发省政府令,予以公布,11月1日将正式施行。

  孟军表示,《办法》的出台,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精神相适应,有利于陕西省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有利于实现机关事务工作的集中统一和规范管理,解决了陕西机关事务管理中机构不健全、职能不完善、体制不顺畅、标准不统一等问题,体现了省政府依法行政的坚定决心,必将推进全省各级各类机关事务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

  本省各级机关适用 明确了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

 《办法》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本省各级机关,从事机关事务活动,适用本办法。也就是说,其不仅适用于全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还包括使用财政资金的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团体。

 《办法》明确了政府管理职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关事务工作的领导,明确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推进本级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同时也明确了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主管本级的机关事务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指导和监督下级的机关事务工作,及时纠正违法违纪行为。

  “三公经费”怎么管:加强机关运行经费管理

  《办法》确立了机关事务工作“集中统一、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对各级机关的经费管理、资产管理、服务管理等机关事务管理内容,作了统一、全面的规范。其中,加强机关运行经费管理,是规范机关事务工作的关键环节。《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关运行经费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并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

   同时,要求各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制定年度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支出计划,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或者因公出国(境),不得在下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报销相关费用。

  公务用车管理:对全省编制进行审查并监督实施

  对于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提出省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全省公务用车编制进行审查并监督实施;省财政部门负责省级机关公务用车编制核定工作。

  关于公车的禁止性规定,要求各机关不得存在超编制、超标准配车;不得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借用、占用下级单位和其他单位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的车辆;不得因私使用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报废,应当通过政府集中采购,各单位不得自行购置。同时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统计报告制度,对油耗和维修保养费用实行单车核算等制度。

  孟军最后强调,《办法》的制定和贯彻施行,是在陕西机关事务工作领域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的具体实践。全省机关事务系统要不断强化主体意识,学习好、领会好、宣传好、落实好四中全会精神,率先垂范,身体力行,以贯彻执行《办法》的实际行动,深化和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



网络编辑:综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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