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行政中心内部人员工作证、出入证及内部车辆停放管理办法

来源:网站原创 发布时间:2021-01-28 11:28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一)内部工作证、出入证办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中心门卫安全管理,保证行政中心正常的工作秩序,经研究,制定行政中心工作证和出入证办理办法:

一、办理范围

(一)行政中心院内职工工作证办理

驻行政中心内部各单位职工。正式在编职工制发蓝色背景的工作证;在行政中心工作时间1年以上的临聘人员、临时借调人员、跟班学习人员,制发紫色背景的临时工作证。

(二)行政中心院外单位出入证办理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各县区党政部门、中省驻商各单位、国有企业、高等院校、金融机构等单位主要领导和经常进出行政中心的办事人员,制发紫色背景的出入证。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申请办理,不得超过5张。

(三)行政中心短期临时出入证

在行政中心工作时间15天以上,1年以内的临聘人员、临时借调人员、跟班学习人员,及在行政中心临时施工3天以上的施工人员,统一制发纸质“临时出入证”。

二、办理方法

(一)行政中心院内职工办理工作证时需携带单位介绍信、需办证人员白底证件照电子版,填写《商洛市行政中心人员信息采集表》,携带电子版和单位盖章纸质版前来办理。

新正式调入人员、借调人员、临聘人员、跟班学习人员,需提供安置文件或调动文件复印件、借调或聘用文件、跟班学习文件等证明文件,复印件由办理单位盖章,并注明复印属实。

办理短期临时出入证的临聘人员、临时借调人员、跟班学习人员及临时施工人员,需携带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复印件、两张2寸证件照片,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由办理单位盖章前来办理。

(二)行政中心院外单位办理出入证,需携带单位介绍信、需办证人员白底证件照电子版,填写《商洛市行政中心人员信息采集表》,携带电子版和单位盖章纸质版前来办理。

(三)填表时在同一科室的人员集中填写,正式在编人员和临聘人员备注说明;人员变动时请及时到安全应急管理科申请注销。

(四)《行政中心人员信息采集表》请登录商洛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网站自行下载。

(五)办理地点:行政中心主楼214室,机关事务管理局安全应急管理科,电话:2313341 2316407。

三、注意事项

(一)凡进入行政中心大门的人员,实行一人一证。持证人应主动出示工作证或出入证刷卡验证,并随身携带,以便保安人员随时查验。工作证及出入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违者将予以暂扣并通报。

(二)证件丢失及时到安全应急管理科申请挂失、补办,外单位出入证、短期临时出入证不予补办,请妥善保管。

补办时需携带单位介绍信说明情况、填写《行政中心人员信息采集表》纸质版单位盖章前来办理。

(三)首次刷卡验证时请认真核对个人信息正误,如有错误请及时到安全应急管理科登记、更改。

四、费用

(一)凡工作证丢失申请补办的,每证收取押金100元,因工作调整退证退押金。

(二)凡办理行政中心临时工作证、外单位出入证、短期临时出入证的,每证收取押金100元,待到期交回工作证或出入证时予以退还押金。


 

(二)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为有效维护行政中心交通秩序,加强车辆停放规范管理,特订立本规定。

一、车辆进入行政中心区域停车场必须持有商洛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制作的“车辆通行证”,并将其放在车内显眼位置,进出大门时自觉接受管理人员查验。

二、进入行政中心停车场的车辆和人员必须遵守车辆停放管理规定,违反规定将收回“车辆通行证”。

三、车辆进入行政中心大院行进时,须遵循交通标志线行驶或遵照保安人员指挥行驶,禁止鸣号、限时速5公里。

四、进入院内在规定车位停放,并自觉关闭防盗报警器。车头统一朝外或按箭头标注方向停放,没有停车位时,自觉将车辆驶出大院。

四、严禁在前广场、行人过道、消防通道、进入口通道随意停放车辆。

五、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进入停车场;严禁在停车场试刹车、练车、维修、清洗车辆。

六、严禁停放报废车辆、无牌照车、无锁车及漏油车和故障车辆。车辆发生故障需要拖车时,应主动报请安全应急管理科,经同意后,方可进入拖车。

七、严禁闲杂人员进入地下车库,司乘人员出入车库时严禁从车辆出入通道通行,应乘坐电梯或从安全通道通行。

八、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须停放在划定区域或车棚,严禁进入地下库,严禁乱停乱放。

九、无市行政中心《车辆通行证》的外来办事车辆,须将车辆停放在大门外交管部门指定的车位上,禁止进入行政中心。

十、爱护公共设施、文明停车、有序停放。对违反规定和不服从管理者视情节予以处理并追究责任。


 

(三)车辆违停处理办法

一、进入行政中心大院车辆须遵守车辆停放相关规定,服从管理人员指挥,对违反规定车辆由管理人员张贴《车辆违停通知单》,并作出相应处理。

二、对车辆逆行、堵占消防通道、行人通道、车辆进出口通道将直接清出车辆管理系统,本年度不予恢复。

三、对反停、压线停放的车辆,第一次警告,第二次将清出车辆管理系统,本年度不予恢复。

四、对长期停放不使用超过2周的车辆,将清理出车辆管理系统,不再予以恢复。

五、对市行政中心院外单位车辆停放过夜的,将清理出行政中心车辆管理系统,不再予以恢复。

六、对违反行政中心车辆停放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视情节予以相应处理。


 

商洛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1年1月5日


 


 



网络编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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