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8-04 16:0: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商洛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各单位:

《商洛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已经2014年7月14日局党组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科室、各单位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商洛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4年7月15日

商洛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及所属机关、附属机构。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合理配备、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善。

第四条 资产管理科负责本局、附属机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产核资等项工作;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的配备及使用标准;负责闲置资产的调剂;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对各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并对经济实体占用的固定资产实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科室负责本部门的资产和设备的管理工作。应设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并对所管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对专用设备的管理和操作必须设有专人,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管理制度。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六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资产)单价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按固定资产管理(如办公桌椅、柜架等)。

第七条 单位固定资产分五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会议用房、家属楼、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和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暖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

三、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四、图书: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的图书、资料等;

五、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帐;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帐;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帐;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帐。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帐;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帐;

七、已经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按先用后价入帐,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八、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九条 本单位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帐。

第十条 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述情况外,不能任意变动固定资产帐面价值。

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十一条 本单位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财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并及时对固定资产有关帐目作相应调整。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

第十二条 本单位进入的固定资产应分清资金渠道。如属于基本建设范围的(工程在五万元以上的),由基本建设投资解决;不属于基本建设范围的,由行政经费、事业经费或其它经费解决。属于专项控制的商品,必须按规定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购置。资产管理科应对占有、使用的由不同渠道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购置固定资产必须提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经局长批准后,由资产管理科与相关部门负责购置。购入、调入和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资产,应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验收,合格后,管理部门根据支票、固定资产调拨或基建项目交付使用的验收单等,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报销使用手续。

第十四条 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应由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接收和交接,并根据有关支票或固定资产盘盈报告单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调出、变卖减少或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办法》的通知和《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范围报批。凡列入单位的固定资产未经主管领导和局长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报废、调拨、转移、借出和出售。   

   第十六条 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科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鉴定意见及上级部门批准的国有资产处置意见,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非正常损失减少的固定资产,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鉴定,根据鉴定意见及上级部门的国有资产处置意见等,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行政工作或业务活动中对所需及占有的国有资产实施不同的管理及核算。包括从编制固定资产预算、计划采购、验收登记入帐、领用到维修保养、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

第十九条 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中,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按固定资产的价值分类核算、审查固定资产预算,并对固定资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固定资产的预算编制、计划采购、验收登记、支出、维修、保养、调拨处置等具体管理,并负责分类进行实物量核算,根据实际情况,某些日常管理工作也可委托资产占用部门承担专用设备的维修保养,使用部门负责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杜绝浪费。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预算及购置计划要从实际出发,根据需要合理配置,充分利用现有固定资产。对按规定实行统一采购的固定资产,要提供详细使用目的,并写明详尽的功能要求。

第二十一条 资产管理部门须完善固定资产帐本,领用、处置、清查、盘点等日常管理制度,使用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和其它物品的领用、保管、清点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资产管理部门对在用的固定资产,须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并记入《固定资产明细帐》,按物登卡,凭卡记帐;固定资产未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同意,任何人不得调换、处置;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固定资产。如需借用固定资产,须经局主管领导同意后,办理借用手续。

第二十三条 实行独立核算的机构,如需撤销其全部资产,必须由市财政局或市财政局授权的主管部门处理,不能私自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资产管理部门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资产,工作人员调动时,应办完交还所用资产的手续。

第二十五条 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应每年对帐一次,使帐实、帐卡、帐帐保持一致,并对本部门的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查明帐实是否相符,对清查、盘点发现问题的,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有关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按管理权限经报请本部门主管领导和上级主管局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帐目。

第二十六条 本部门发生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帐务和帐务异常、资产损失等,按国家规定必须进行清产核资的,应报国资部门确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办公用品、生活用具、工具、器具、材料等资产,也要分类登记,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凡违反本办法的,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应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及各附属机构。





网络编辑:综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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