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TCFG-2023-000067 主题分类:  文秘工作
发文机构:  商洛市政府办 发文文号: 
发文日期:  2022年11月22日 发布日期:  2022-12-20 11:38
公文时效:  有效 发布机构:  商洛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商洛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22-12-20 11:38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索 引 号 szfb/2022-01242 发布机构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 2022-12-22 11:38
名  称 商洛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断提高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县、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镇政府(街办)(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下管一级和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各县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对本县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各镇政府(街办)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五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保障方面

   1.组织领导机构;

   2.主管单位(科室)与工作机构;

   3.工作人员配备与开展学习培训等情况。

  (二)制度建设方面

   1.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2.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标注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3.信息发布“三审三校”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4.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5.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6.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7.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等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8.根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情况。

   (三)信息管理方面

   1.规范标注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情况,及成效情况;

   2.政府信息的制作、保存、规范处理情况。

  (四)主动公开方面

   1.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内容编制更新情况(是否完善、操作是否方便、更新是否及时);

   2.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更新情况;

   3.机构概况、行政许可、办事指南、行政处罚等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公开情况;

   4.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内容的及时性、准确性、全面性;

   5.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制公布情况;

  (五)依申请公开方面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规范处理答复办理情况;

   2.政府信息公开类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答复、应诉情况;

  (六)渠道建设方面

   1.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建设运行情况;

   2.规范开设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情况;

   3.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情况,及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4.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场所)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情况;

  (七)监督保障方面

   1.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处理,及责任追究情况;

   2.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问题及改进情况。

   第六条  考核的标准:

  (一)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责任明确;

  (二)公开制度完善,贯彻执行到位;

  (三)公开内容明确具体,发布解读回应高效;

  (四)公开载体实用多样,信息获取方便快捷;

  (五)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

  (六)公开效果显著,社会满意度高。

   第七条  考核的程序:

  (一)考核单位制定考核方案;

  (二)向被考核单位发布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单位进行量化百分制自评考核,并形成书面材料报考核单位;

  (四)考核单位在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级意见,报本级政府审定。

   第八条  考核的方式:采取被考核单位自查、专项检查、综合评定等方式进行。其中,综合评定由考核单位根据自查情况、专项检查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情况、投诉受理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

   第九条  各考核机关应当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考核,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考核。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百分制量化考核方法,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待改进四个等次。具体量化标准在考核方案中按年度设定分值和评分标准,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作为被考核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年度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优秀的予以奖励,待改进的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  各考核机关在日常指导和评估考核工作中,应避免过度要求下级单位提供情况说明等过程性材料,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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